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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5-25  作者:  来源:外国语学院 浏览次数:[]

研究[2007]24

关于2007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招生资格遴选的通知

华侨大学2007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工作于近日开始,根据《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办法》的文件精神,请各院(系)认真负责组织好遴选工作,认真填写《华侨大学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简况表》和《各院(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名单情况汇总表》,并于615日前将《各院(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名单情况汇总表》交研究生处备案,《华侨大学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简况表》由各院系备案。《华侨大学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简况表》、《各院(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名单情况汇总表》可在研究生处网页上进行下载。

附件:

一、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办法

二、华侨大学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简况表(见附件)

三、各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名单情况汇总表

研 究 生 处

二ΟΟ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华侨大学第六届学位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遴选办法

一、指导思想

高素质的硕士生导师是培养高质量研究生的重要保证,因此,硕士生导师是重要的教学岗位,要高标准地遴选,聘任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的教师上岗指导研究生。总的指导思想是:

1、引进竞争机制,贯彻择优原则,动态管理硕士生导师队伍;

2、把拥有在研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和近期取得比较重要的科研成果作为导师遴选、聘任的主要条件;

3、结合我校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名额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上岗相结合,每年6月份遴选一次。

二、参加遴选硕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导师遴选在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应的其它专业职称人员中进行,申报者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还应具有硕士学位)。

2、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治学严谨,重视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本人主持的国家级(前二名)、省部级(含侨办)科研课题,所承担的课题应与硕士点的方向一致或接近。特殊情况下校级课题(仅限文科、基础数学专业)、横向课题项目负责人也可作为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理工科近三年内、文科近两年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有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或获得省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

5、有教学经验,至少能承担一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指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

6、身体健康,能胜任研究生导师工作。

7、上述条件3,不同学科可根据师资及招生情况作具体要求。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上岗遴选程序

1、各院、系学术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硕士点研究生计划录取人数,按不高于11比例设置本年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2、由本人向硕士授权点所在院(系)学术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遴选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华侨大学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简况表》并附论文、成果等复印件。

3、各院、系学术学位委员会应本着具备条件、能者为先、择优遴选的原则,并按不高于11比例将通过的入选名单和申请者材料,于每年615日前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4、未通过遴选者,不能指导当年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但不影响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申请遴选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1、无故离校,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两届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2、导师不按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或不按规定制订和执行学位课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或工作不认真负责,不能教书育人,不能为人师表者。

3、连续两届因选题不当或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题目,致使研究生不能按时毕业者。

4、调离本校或长期离校者,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者。

5、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者。

6、取消导师资格后,所指导的研究生经院、系学术学位委员会讨论后转给同一研究方向的其他导师指导,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7、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两年后方可申请导师招生遴选资格。

五、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的办法

1、研究生在入学后的两个月内,开始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选择的方法及措施由各硕士点自行确定。

2、各硕士点在双向选择前应将导师的学科、专业及研究方向,近几年的科研成果、在研项目、科研经费等情况向研究生通报。

3、每位硕士生导师每届指导的计划内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三名。

4、经当年度师生双向选择产生的硕士生导师名单,于111前报送研究生处,学校根据导师名单划拨研究生培养经费。

六、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若有与本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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