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
外学〔2011〕5号
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推动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的学习和创新的积极性,根据《华侨大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华侨大学本专科奖学金实施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华侨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华侨大学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办法(试行)》、《华侨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试行)》和《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其它类别学生可以参照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本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类奖学金四大类。
第四条 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本科学生个人奖项的设置
第五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评选按照《华侨大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评选按照《华侨大学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校级奖学金
(一)华侨大学奖学金
评选按照《华侨大学本专科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二)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
评选按照《华侨大学单项奖学金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外国语学院奖学金
(一)学院中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可参评外国语学院奖学金。
评审条件:
1.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
3.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年级前25%,且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 ;
4.学年各门课程无补考或重修;
5.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6.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二)学院中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可参评外国语学院奖学金。
评审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年或一届;
2.本学年学习绩点与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的前70%;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同学服务,工作举措注重传承与创新,绩效突出,作风正派,群众基础良好,起表率作用;
4.至少成功组织过一次班级以上的集体活动;
5.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6.当学年无处分记录。
(三)学院中学习努力,进步明显的学生,可参评外国语学院三等奖学金。
评审条件:
1.除大二年级外,其他年级同学参评实行学年学习绩点比较的方法,在学年学习绩点比较中,绩点名次提高在班级人数20%以上,可以申请参评;
2.大二年级参评实行学期学习绩点比较的方法,即下学期比上学期的学习绩点名次提升班级人数的20%以上,可以申请参评;
3.社区表现累积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4.当学年无处分记录。
(四)奖励等级、金额及名额:
外国语学院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800元/人,二等奖学金600元/人,三等奖学金400元/人,获奖面控制在全院学生(不含新生)的25%左右。
第八条 社会捐赠类奖学金
社会捐赠奖学金指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选办法、名额及奖励金额根据相关社会捐赠奖学金协议设定。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和评定
第九条 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设置与评定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侨大学洪长存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华侨大学立林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
第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六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学院为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造奖学金发放表并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直接划入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起施行,原奖学金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抄送:校学生处、院团委、各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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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党总支2011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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