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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外国语学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19-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研(2017)20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外国语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第三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普通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 科研成果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博士生在学校二类A档及以上期刊,硕士生在学校二类B档及以上期刊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时间界定可放宽至次年的9月30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6. 社区表现分不在所居住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7. 以下研究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1)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的研究生;2)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3)推迟毕业的研究生;4)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5)学制年限内课程出现不及格的研究生;6)未缴清学费、住宿费,且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确因特殊困难无法缴清学费、住宿费的,请提交由导师作为担保人签名、单位领导签名并盖单位公章的说明。经审批获评的,奖金将优先用于缴交学费、住宿费(学校直接划账);

8.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9. 每个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评选名额均由国家下拨。其他校级各类奖励标准参照学校文件执行。

(二)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及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学硕70分以上,专硕60分以上)且当学年无补考记录;

2. 三年级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一、二年级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上有优异表现,科研潜力突出。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三种。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的评选。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

1. 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博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10%。

2. 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70%及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学硕70分以上,专硕60分以上);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

1. 奖励标准和评选名额

博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30%。

2. 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60%及以上,成绩合格(学硕70分以上,专硕60分以上);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一等学业奖相同。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

1. 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1)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博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50%;一年级博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6000元/人进行评审,获奖面为全校一年级博士研究生的90%。

(2)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获奖面为全校硕士研究生(不含一年级)的50%;一年级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按5000元/人进行评审,获奖面为全校一年级硕士研究生的90%。

2. 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专业知识扎实,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硕70分以上,专硕60分以上)。

(2)一年级研究生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申请。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申请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1. 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

2. 担任班长或党支部书记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的;

3. 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并在该领域获得良好成绩的(如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等);

4. 积极参加高水平的专业竞赛活动,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学院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及新生奖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主要对申报者提交的有关学业成绩、学术论文、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

第十三条 评分办法

(一)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权重分配如下:学术型毕业班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研二课程成绩各占20%,科研成果、获奖、项目和专业资格证书占50%、社会服务占10%;学术型二年级研究生的一年级课程成绩占40%,科研成果、获奖、项目和专业资格证书占50%、社会服务占10%。专业硕士型二年级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和一年级课程成绩各占20%,科研成果、获奖、项目和专业资格证书占50%、社会服务占10%。

(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质量按首次开题报告优秀(95分)、首次开题报告良好(85分)、首次开题报告合格(75分)、二次开题报告合格(60分)四个档次计分。

(三)一年级课程成绩依据优秀率和平均分计分,权重各占50%。具体计分方式为:总得分=优秀率的百分比数值×0.5+平均分×0.5。

(四)科研成果须符合学术规范,国内刊物须有CN刊号(不包括增刊、半月刊、旬刊,CSSCI除外),境外期刊须是合法刊物且有ISSN刊号(不包括增刊、半月刊、旬刊,SSCI、A&HCI除外)。申请时需提供成果原件。申报者提供已发表成果的清单。2人合作的成果按8:2的比例计分,3人合作的成果按7:2:1的比例计分。

(五)学术论文奖励分(每篇):一类A档:100分;一类B档:80分;二类A档(CSSCI核心版前50%):60分;二类B档(CSSCI核心版后50%):50分;三类A档(CSSCI扩展版和集刊前50%):40分:三类B档(CSSCI扩展版和集刊后50%、北大中文核心、校定三类B的其他期刊):30分:四类A档(主办单位为985或211高校或拥有外国语言文学博士点单位的院校,但未进入CSSCI和北大中文核心的本科大学学报;或主办单位为全国外语类本科大学或985高校的期刊;或主办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及其下属研究所,但暂未进入CSSCI的期刊):20分;四类B档(主办单位为拥有外语类硕士授权学位点的本科大学学报;或主办单位为省级社会科学院但未进入CSSCI和北大中文核心的期刊;或主办单位为全国二级学术类学会(协会)的期刊):15分;普通本科大学学报:10分。其他普通CN刊物:5分。

(六)论文被转载的级别认定标准: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按一类A档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不含论点摘登)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不含论点摘登)转载的,按一类B档计;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按二类A档计;被《新华文摘》转载的论点摘登,按二类B档计。论文被其他期刊转载的,视为新成果且按转载期刊的相应级别认定。论文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网站全文转载,或在国内省级以上报纸发表1000字以上按四类B档计。

(七)境外期刊论文级别认定标准:可在Web of Science检索到的境外期刊学术论文(小语种期刊除外),正文内容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或阿拉伯语等欧美语种达2000词以上;或汉语、日语、韩语等语种达4000字以上,可按如下级别进行认定:

1. 主办单位为QS全球名校排名前1-50的大学,按二类A档计(论文集降为三类A档)。

2. 主办单位为QS全球名校排名前51-100的大学,按二类B档计(论文集降为三类B档)。

3. 主办单位为QS全球名校排名前101-150的大学,按三类A档计(论文集不计)。

4. 主办单位为QS全球名校排名前151-200的大学,按三类B档计(论文集不计)。

5. 主办单位为国际知名且至少主办2家SSCI/SCI/A&HCI期刊的境外出版社,或为国家社科基金学术外译项目指定的国外出版机构(指导性目录详见:http://www.npopss-cn.gov.cn/n1/2016/0223/c219469-28143314.html),按三类A档计。

(八)专著奖励20分,编著10分,译著15分,参与者按第(四)条论文比例计分。专著、编著、译著需提供已正式出版的具体实物做为佐证(须有ISBN号),其学术成果奖励分由评审小组参照学校和学院有关成果级别认定的文件予以确认。

(九)代表院校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竞赛获奖奖励分:国家级一等奖:50分;国家级二等奖;40分;国家级三等奖:30分。省际一等奖:15分;省际二等奖:10分;省际三等奖:8分。省级一等奖:10分;省级二等奖:8分;省级三等奖5分。市(厅)级一等奖:5分;市(厅)级二等奖:3分;市(厅)级三等奖:2分。同一赛事获奖奖励分不累加,取最高分。优秀奖按三等奖计。三等奖以下的奖项不予认定。如果某一赛事有特等奖,则特等奖量化为一等奖的分值,一等奖、二等奖往下顺延计算,三等奖不予认定。评审小组将剔除含金量低、获奖比例大的比赛获奖,即量化为零分。

(十)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分:国家级:30分;省级:15分(项目负责人方可得分)。参加国家级课题5分,部级4分,省级3分,市厅级2分,校级1分。

(十一)当年度获得人事部翻译资格证书一级证书(笔译或口译):30分;获得人事部翻译资格证书二级证书(笔译或口译):15分;获得人事部翻译资格证书三级证书(笔译或口译):5分;获得上海市高级口译证书:10分。获得其他高难度专业证书,由评审小组予以认定。

(十二)社会服务

学生干部服务分(满分30分):

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兼职辅导员:25-30分;

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党支部书记20-25分;

担任部长、班长、团支书等15-20分;

担任班委、研会干事等其它学生干部10-15分。

身兼多职的以最高项计分一次,第二高项取分值一半计分一次,总分值不超过30分;对各级学生干部工作进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取基本分、优秀再加3-5分,优秀率不得超过30%,任职不足半年不予加分。

公益志愿服务分(满分70分):

赴西部或海外志愿服务加20-25分,由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每项目加1-3分,获评优秀志愿者再奖励2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每项目加1-3分,同一活动参加多个项目,最高加3分,获奖再奖励2分。

(十三)在得分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以第一作者或唯一作者身份在SSCI、A&HCI、SCI或CSSCI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校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普通学业奖学金只发放奖金,不发放证书。

第十七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制作奖学金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后,送财务处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如研究生院修改相关条例,学院将做相应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实施。

                                                                                                      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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