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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作者:外国语学院   来源:外国语学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3-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德育测评与综合表现测评两部分组成。德育测评是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前提和基础,应贯穿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全过程。综合表现测评包含学业学术素质、创新与实践能力、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四个方面,其分数总和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六条 德育测评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达标。德育测评8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德育测评不达标的,则综合素质测评不达标。

第七条 德育测评涵盖学生在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集体精神等四个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八条 评价指标

(1)政治思想(40分):全体学生应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内地学生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港澳台侨学生还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做贡献的坚定爱国者;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还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使者;

(2)道德修养(20分):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学术道德,不断提升个人品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热心公益,诚实守信,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刻苦学习,自强不息,勤俭节约,积极参与“节粮、节水、节电”、环境保护等专题教育活动,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3)遵纪守法(20分):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弘扬正气、建设平安校园,无违法违纪行为;

(4)集体精神(2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研究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合法利益。

(5)内地学生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港澳台侨学生有背离祖国统一和“一国两制”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华裔新生代及留学生有破坏中外友好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德育测评不合格,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直接记为0分;

(6)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学术道德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人每次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人每次扣20分;不积极参加专题教育活动的根据相关情况每人每次扣3-5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含QQ群通报),每次扣0.5分,以学院名义发文通报批评者一次扣1分。

(7)违反校规校纪,受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分别按照每人每次3分、5分、10分、15分、20分进行扣分。

(8)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宪法日、升旗仪式、学术道德讲座等集体活动者按缺席次数扣分,每人每次扣3分。使用违规电器、晚归和未归分别扣1分和2分。

(9)青年大学习缺一次扣0.5分。未在易班认证扣1分。

第三章 综合表现测评

第九条 综合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各部分分数比重为学业学术素质(60分)、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另设附加分5分。

第十条 学业学术素质(60分)主要测评学生学业学术成绩。本科生主要以学习绩点为计算依据。

本科生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所取得的学业成绩,以规定课程的平均学习绩点为主。计算方法为:学业学术素质分=(学业绩点+2.5)×8。

第十一条 创新与实践能力(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当学年参加科技学术竞赛和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等情况。其中参加由国家部委主办的综合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在分值设置上可以加大。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基本分为6分,每学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项)以上的科技学术竞赛或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社会实践活动方可得分;得分内容如下: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学术、科技竞赛活动或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

(2)在各类学术刊物、公开出版物发表论文或调查报告;

(3)参加校、院或其它单位组织的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或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在《华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2018版)规定的一至三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6分,第二作者加4分;在本科大学学报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4分,第二作者加2分;在其他普通CN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加2分;科研成果获得专利或确实进入应用领域,第一作者加5分,第二作者加3分。

(2)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学术或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根据获奖情况,按照国家/省/校/院级奖项级别一、二、三等奖分别计分为5/4/3/2;4/3/2/1和3/2/1/0.5分

(3)社会实践:获奖按校/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计算为6分/4分;5分/3分;4分/2分和3分/1分;由我院申报并获批立项或获校级重点立项,组长加2分,组员加1分;未立项成功的成员均加0.3分。作为其他学院或组织申报项目成员获奖均按照以上对应加分项的50%进行加分。次年若获奖在次年综测中加相应分数(不重复加参与分)。

(4)科技创新:“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创意设计大赛、海峡创意论坛、创新创业计划等科创比赛由我院申报获奖按校/院级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计算为6分/4分;5分/3分;4分/2分和3分/1分;作为其他学院申报项目成员获奖均按照以上对应加分项的50%进行加分。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我院申报立项,获国家级立项队长加3分,组员加2分;作为其他学院申报项目成员获奖均按照以上对应加分项的50%进行加分。若获奖和参与不在同一学年,分别加分。

(5)春之声各项比赛按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算为2分、1.5分、1分;所有项目参与但未获奖者参加一项加0.3分(可累加);担任比赛主持人者,每项比赛加0.2分。

(6)参加院级及以上学术科技讲座、报告会按参与一次加0.1分计算。

(7)获奖项目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二条 身心发展与文化素养(13分)主要测评学生在体育与美育方面的表现情况。

(一)体育(7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体育课程、体质健康测试、体育竞赛等情况。

1.本科生分数计算方式:体育综合评分=基础分100%+赛事分50%,总分不超过7分。其中基础分低于5分者,不加赛事分。

(1)基础分(100分):大一、大二学生体育基础分=7×(体育课程成绩×70%+体质健康测试成绩×30%)/100;大三、大四学生体育基础分=7×(体质健康测试成绩×100%)/100。基础分由体育学院提供相关网络在线窗口查询。

(2)赛事分(100分):(1)参与校运动会项目(包括田径赛事、球类赛事等)获第一、二、三名,每人分别加1.75分、1.4分、1.05分,其余名次加0.35分。

(2)代表学校参加全省高校体育比赛(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获第一、二、三名,每人分别加2.8分、2.45分、2.1分,其余名次加0.7分。

(3)代表学校参加全国高校体育比赛(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赛事)获第一、二、三名,每人分别加3.5分、3.15分、2.8分,其余名次加1.05分。

(二)美育(6分):主要测评学生参与校园文化活动情况以及认识美、爱好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着重从提高审美、培养情操、美化心灵等方面考察学生美育修养。以学生参与音乐、美术、书画、戏剧、戏曲、舞蹈、影视等美育活动,参与中华优秀文化传播和高雅艺术校园文化实践活动等为考评依据。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1.基本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情况。

(1)参加院级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参加校艺术团、各社团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3)参加校级及以上或其它单位组织的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外单位组织的活动需提供证明材料)。

2.有下列行为者可获得奖励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主题团日校/院级立项评审通过的团支书加1/0.5,其他参与同学(团支书讲团课参与同学一般为组宣委员)加0.5/0.2分,申报未能通过者团支书加0.1;若获校优秀奖,每人另加0.5分)。参与团支书讲团课获校/院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1;2.5/0.5;2/0.2分,校优秀奖加1.5分,获得校/院奖项的其他参与同学(一般为组宣委员)分别加0.5/0.2分。

(2)代表学院参加院级及以上文娱竞赛活动,每次活动加1分;参加院迎新晚会、春之声开(闭)幕式及颁奖晚会等晚会活动演出者,每场表演活动加0.5分。

(3)在院级及以上或协会、社团主办的文化艺术、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中获奖(如五四合唱、一二九文艺汇演、心理情景剧比赛、辩论赛、征文赛、线上文艺比赛等)按校/院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算为2分/1.5分、1.5分/1分、1分/0.5分、0.3分/0.1分。(参与一项额外加0.1分)

(4)三优联展一、二、三等奖分别计算为加1分、0.5分、0.2分;班级组织奖则班级参与者每人额外加0.2分。秋中湖晨读打卡等活动按连续打卡21天、14天、7天分别计算为1.5分、1分、0.5分。易班专项活动上报作品,每次加0.1分,参加易班优课活动每次加0.05分。

(5)参加运动会队列训练并参与运动会表演以及陪练者获第一、二、三、四、五名,每人分别加2分、1.5分、1分、0.8分、0.6分,其余名次加0.3分。若有请假等特殊情况,一次扣0.2分。参与运动会现场其他表演者,加0.3分。

(6)获奖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获多项奖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三条 劳动教育与公益服务(14分)主要测评学生在劳动教育、公益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计算方法为基本分+奖励分。

(一)劳动教育(4分):主要测评学生劳动养成的情况。从学生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劳动精神等方面考察学生劳育,侧重将体力劳动实践的表现作为考核依据。

1.基本分为2分,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劳动实践、劳动锻炼等劳动教育情况。

(1)按照要求完成当学年劳动课程;

(2)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劳动实践;

(3)积极开展宿舍清扫,学年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4)积极参与卫生打扫、洗衣做饭、田间劳作等家庭劳动实践;

2.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在政府机关、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服务窗口等主动参与实习见习、劳动锻炼,表现优异并获得表彰,加0.5分;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卫生打扫、植树种绿、物资搬运等劳动实践,表现优异并获得表彰,加0.5分;通过院级立项的并验收通过,团队组织者前三人加0.5分,团队其他成员加0.2分。

(3)积极提升劳动技能,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指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例如茶艺师、咖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健康管理师等),加1分;

(4)宿舍整洁,学年社区表现分位于本楼栋前30%,且获得文明宿舍称号,加1分;

(二)公益服务与社会工作(10分):主要测评学生参加各类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担任学生组织工作人员和承担社会工作等情况。

1.基本分考核内容为:每学年按照要求参加公益服务、社会工作等情况

(1)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并在本学年内有服务工时;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3)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班级的各项管理教育服务工作;

2.有下列行为者可以加分(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1)参加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在综测评审时间内),加1分;

(2)志愿服务必须是有组织性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常规志愿活动按照0.04分/h;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外事志愿活动(若非校院组织,请提供主办方、活动性质、活动内容等相关证明认定),按0.5分/天加分,担任外语桥志愿服务队单次活动领队额外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3)在院级及以上志愿服务项目评比中获奖的,按照省/市/校/院级奖项级别分别加4/3/2/1分(获奖项目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最高分值为1分,依次递减);

(4)担任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团委副书记考核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核心工作人员、班长团支书考核优秀加2分,良好加1分;工作人员考核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营员考核优秀加0.5分。其他班委在任职期间组织一次以上班级活动(提供图片文字等佐证材料),每次加0.1分,最多可加0.5分。

(5)担任校学生会、校团委、社联主席团、自律会、校学生融媒体中心、校艺术团、校青协、易班、境外生学生组成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同学会核心工作人员考核优秀加3分,良好加2分;工作人员、自律会副主任、副总干事及以下考核优秀加2分,良好加1分。

(6)担任学生社团协会会长者,考核优秀加2分,良好加1分(如辩论队、太鼓队、外语协会等);其他主要负责人考核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学生社团其余成员,考核优秀加0.5分,良好加0.3分。在“外语+”人才学校成员、外语角、外语桥志愿服务队中主要成员根据考核情况优秀、良好分别计2分、1分,其他成员考核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

(7)担任学院党建室主任、副主任、学生党支部委员(含楼栋党支部委员)考核优秀加2分、良好加1分;部长考核优秀加1分、良好加0.5分;其他成员考核优秀加0.5分。

(8)在校运动队、国旗护卫队、导游队、外事服务队等满一学年且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1分、0.5分、0.2分;

(9)获奖项目按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分别加分;一项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的,第一完成人按分值的50%加分,其余完成人按分值的25%加分;同一项目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第十四条 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附加分(5分)。附加分主要测评学生因爱国奉献、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表彰或为学校取得重要荣誉的情况或其他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情况等,且应在以上各项测评中没有规定的。加分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测评学生参照本办法,回顾上一学年本人思想、学习、工作等综合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个人自评;在个人自评基础上,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开展互评。

第十六条 班主任组织学生骨干对同学互评的数据进行核实、统计、处理,根据评议结果计算出每位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填写《华侨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汇总表》,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作为学生推优入党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硕博连读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考核的直接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下一条:第二届“研读中国之治 汲取智慧于行”主题征文比赛获奖名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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