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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外国语学院   来源:外国语学院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 2023-12-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鼓励我院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有关精神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按照《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内地(大陆)学生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立志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港澳台侨学生应自觉拥护祖国统一、拥护“一国两制”,立志成为为港澳长期繁荣稳定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作贡献的坚定爱国者;海外华裔新生代等留学生应立志成为了解和热爱中华文化、对中国友好、主动担当中外交流合作的文化使者;

(二)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不及格课程,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综合素质测评德育测评分不低于90分;

(八)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60分及以上;

(九)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第六条 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生休学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七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2.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符合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3)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不可四舍五入;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达。

2.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符合工商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参评当学年“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4)参评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不可四舍五入;

第八条 校级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校级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获奖面控制在学院本科学生(不含新生)的5%以内,具体以学校当年度下发的名额为准。

(二)申请条件:

1.符合外国语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2.参评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

第九条 学院级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学院级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元/人,二等奖800元/人,三等奖600元/人,获奖面控制在全院本科学生(不含新生)的25%以内且不超出当年学校下达奖学金经费额度。

(二)符合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

A.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30%;

B.担任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人员及以上、党建室主要成员聘期满一个聘期,考核优秀,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40%;

C.科创实践、学科竞赛、文娱体育等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学年志愿服务工时超过150小时,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40%;

D.在学院组织的一对一帮扶活动中被帮扶者帮扶后较帮扶前绩点提高0.4及以上或班级排名前进4名及以上,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40%。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

A.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40%;

B.担任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学生会核心工作人员聘期满一年,考核良好,或院团委学生会工作人员及以上、党建室主要成员满一个聘期,考核优秀,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50%;

C.科创实践、学科竞赛、文娱体育等获得校级奖项或学年志愿服务工时超过100小时,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50%;

D.在学院组织的一对一帮扶活动中被帮扶者帮扶后较帮扶前绩点提高0.4及以上或班级排名前进4名及以上,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50%。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三等奖学金:

A.学习成绩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B.担任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学生会核心工作人员满一个聘期,考核良好,或院团委学生会工作人员及以上、党建室主要成员满一个聘期,考核优秀,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60%;

C.科创实践、学科竞赛、文娱体育等获得校级奖项或学年志愿服务工时超过100小时,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60%;

D.在学院组织的一对一帮扶活动中被帮扶者帮扶后较帮扶前绩点提高0.4及以上或班级排名前进4名及以上,学习成绩或综测排名在班级前60%。

(六)具备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A.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B.担任班长、团支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人员及以上、党建室学生干部满一个聘期,考核优秀;

C.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优异。

(七)院奖原则上与国奖、励志奖及校奖等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

社会捐赠奖学金指由校董、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选办法、名额及奖励标准根据相关社会捐赠奖学金协议确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小组主任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委员由系主任、班主任代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学院辅导员、学院教务员、学生代表等担任。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0-11月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后,各班级初审,经学院评审小组复审,复审结果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院级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颁发获奖证书;社会捐赠类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或评选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为国家级奖学金获得者制作奖学金发放表,学院为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获得者制作奖学金发放表,学校或评选单位为社会捐赠奖学金获得者制作奖学金发放表。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后,送财务处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奖学金发放表等有关凭证须按照审计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二十条 对参评学生要严格要求:

(一)在评奖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二)在奖项颁发后,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奖学金,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外国语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上一条:关于实施2024年暑假日本岛根县立大学 短期日本语・日本文化研修项目的通知

下一条:华侨大学外国语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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